關於本會
Charter

組織章程

臺中直轄市總工會
中華民國046年04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中華民國065年03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中華民國069年12月02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中華民國071年06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中華民國072年01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中華民國073年10月05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中華民國075年03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中華民國075年11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中華民國076年08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中華民國081年09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中華民國085年09月21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中華民國087年08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中華民國088年11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中華民國091年02月06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中華民國092年03月24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中華民國093年03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中華民國096年04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中華民國098年03月05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3日第25屆第01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重新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7日第26屆第0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26條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7日第26屆第0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13條
中華民國103年03月07日第26屆第04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31條、第37條
中華民國104年06月04日第27屆第0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17條
第一章總則
第 一 條本會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臺中直轄市總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知能,發展生產事業,改善勞工生活,提升勞工地位,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臺中直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四四二號。
第二章任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勞動條件、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推動勞工政策與法令制(訂)定與修正。
五、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勞工(含身心障礙者等特定對象)就業之協助、職業訓練機構之舉辦、各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及在職第二專長訓練相關事宜之辦理。
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一、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它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 六 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正式成立之各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及勞工團體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工會。
第 七 條 會員工會入會需填具入會申請書,及檢附登記證書影本、理事、監事、會務人員名冊等,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並繳納入會費,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工會有遵守本會章程,履行各項決議案,按時繳納經常會費之義務,並享有本會一切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工會有違反前條規定者,經監事會查察屬實,送請理事會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或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行之。
會員工會積欠經常會費達三個月以上者,經本會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逾期未繳者予以警告,如仍未繳納超過三個月,提經理事會議通過予以停權處分,至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仍未補繳者,提交會員代表大會予以除名。
前項停權期間,該會所產生之會員代表及當選本會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亦暫停一切權利,至補繳所積欠之會費,經理事會議決後,始得復權。
會員工會除名後再申請入會時,需補繳積欠之會費,上限為一年,再入會滿一年,其會員代表始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 十 條 會員工會非因依法解散或經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者,不得退會。
第 十一 條 本會會員工會均應各選任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以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其任期四年,自本會召開當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連選得連任。
前項會員代表由各會員工會依據第三項規定之名額及其章程規定選任之。
【前年度所繳交經常會費÷(該會會員每月伍元×十二個月)】=會員數,再依照下表比率之代表數為出席該年度代表大會之代表。
30~200―1人,201~500―2人,501~1500―3人,1501~2500―4人,2501~3500―5人,後依序類推每加1000人級距1位代表名額。
第 十二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會員代表:
一、褫奪公權者。
二、有違反國策之言論及行為者。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無行為能力者。
五、吸食毒品者。
六、喪失會員資格者。
第 十三 條 本會會員代表經各該工會選任後,應附具履歷送經本會理事會審查無訛後,發給代表證明書,方得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均有提案、發言、表決、選舉,及被選舉、罷免等權利。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所屬工會或各該本業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惟每一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且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親自出席及委託出席人數之計算,以簽到冊所列者為準。委託出席人數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時,以簽到先後順序決定,難以認定先後次序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會員代表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後,本人如親自出席,應先辦理簽到後,始得行使本人之權利。
會員代表重複委託多人出席時,受委託之會員代表應以書面文件終止其他委託關係,否則所有委託均視為無效。
第 十四 條 會員代表有違反本會章程、決議及其它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者,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撤消其資格,並通知原選任工會另行選任遞補至原任期屆滿止。
第四章組織與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一切事務。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經費之收支預算。
四、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六、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
七、會內公共事業之舉辦。
八、參加上級工會之組織。
九、工會之解散或合併。
十、選任理事、監事及罷免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
十一、會員工會之除名處分。
十二、會員代表之解任。
十三、其它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三十九人、監事十一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
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十三人,並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日常會務。
理事長得視會務運作需要,就理事中聘任一至二人為副理事長,襄助處理會務。
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三人為常務監事,並由常務監事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處理監事會日常會務。
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上級工會代表之選任,準用第十八條規定。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並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得票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本會理事、監事選舉由本會函請上級工會派員監選。
本會理事、監事選舉應使用選舉票,並採登記方式或由理事會提出參考名單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勾)選。被選舉人以選舉票所列者為限。
被選舉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時,應由當事人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為準。
前項選舉票由本會製發,並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代表用印後,始生效力。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前項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不得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處理本會一切事務。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編訂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
四、籌集經費及編訂預、決算事項。
五、接納會員之建議。
六、選任常務理事。
七、推選上級工會會員代表。
第二十一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選任理事長。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三、協助理事長處理理事會重要事務。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召開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處理日常會務。
四、列席監事會議及常務監事會議。
五、指揮會務人員暨考核勤惰及績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選任常務監事。
二、審核本會經費之支出。
三、稽核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
四、有向理事會諮詢複議之權。
第二十四條 本會常務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選任監事會召集人。
二、執行監事會決議案。
三、協助監事會召集人處理監事會重要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
一、召開監事會議及常務監事會議,並執行其決議案。
二、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三、列席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遺缺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二、因故辭職或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視為辭職者。
三、於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它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罷免者。
四、經主管機關依工會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撤免職務者。
五、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四分之一者。
前項第三款經查屬實,得由監事會提出糾舉,經理事會議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等處分。
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之解任、停權準用前二項規定。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應於解任、停權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補選,惟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分之一時,得推選代理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罷免,須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向理事會或監事會提出申請罷免案,詳列罷免理由,並具正、副兩本。理事會或監事會應即將該項副本通知被罷免人,於送達七日內提出答辯書,俟截止日期後十五日內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經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得予以罷免之。
前項罷免經召集會議,因未達過半數出席而流會者,視為否決罷免,同一任期內對同一被聲請罷免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
本會理事、監事就任未滿一年不得罷免。
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之罷免準用前三項規定。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下置秘書長一人,處長、專員等若干名,並得酌設下列各處:
一、行政處:掌理印信、人事庶務管理、經費出納會計等事項。
二、組訓處:掌理輔導工會、協助籌組工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暨理監事會、勞工教育研習會等事項。
三、服務處:掌理文件收發、編輯刊物、獎助學金、旅遊事業服務等事項。
四、綜規處:掌理在職訓練、技能檢定、就業媒合、被裁資遣員工續保、協處勞資爭議事項。
五、推廣處:勞工休閒活動中心、勞工育樂中心、勞工學苑等經營管理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會務人員之聘任,由理事長依本會會務人員管理辦法規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
前項會務人員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並得聘任顧問、榮譽或名譽理事長若干名。
前項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及顧問遴聘辦法,由理事會訂之。
第五章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會、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開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議、常務監事會議視需要隨時召開。
臨時會議如有理事、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分別召開之。
第三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缺席三個會次以上者,視為辭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議決。但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二、八、九、十一、十二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會各種會議之進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會議規範】規定辦理。
第六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以下各款充之:
一、會費:分入會費及經常會費兩種。
   (一)入會費:會員工會入會費訂為新台幣參仟元正,於入會時繳納之。
   (二)經常會費:按會員工會每一會員每月伍元計收。 二、政府補助款。
三、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其募集辦法及用途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行之。
四、舉辦事業之收益。
五、捐款。
六、委託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財產狀況應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會查核之。
本會財務收支每三個月提經理事會審議後,送請監事會審核,年度收支預、決算每年應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財務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之財產,按當年度繳交會費金額之比例分配予會員工會,惟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所有。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